因受送达人王永春下落不明,且其他送达方式均不能送达,现依据《火灾事故调查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108号、121号)第三十二条规定,向你公告送达:
2026年1月1日00∶19,绵阳市经开区塘汛北街321号附465号“1·1”王永春电车火灾一案已认定终结,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《火灾事故认定书》(绵游消火认字〔2026〕第1003号),公告期为二十个工作日,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来本单位(绵阳市经开区群文街15号)领取《火灾事故认定书》,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。当事人对本认定有异议的,可以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,向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(地址:绵阳市涪城区御安街3号)提出书面复核申请。如逾期未提出复核,本认定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
2026年2月5日

